川1701交罚(2025)394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
卢培阳:
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案,现已经调查终结。因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你住址送达 川1701交罚(2025)394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你本人未在,只有你岳父在其住址,但你岳父拒绝为你签收该文书材料。通过电话联系由你妻子接听电话,向其告知相关情况让其到现场签收文书材料,但未到场配合。为此我机关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川1701交罚(2025)394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主要内容: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的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决定,决定书案号为川1701交罚〔2025〕394号。经本机关催告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立即于2026年03月09日强制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强制执行方式)。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川1701交罚(2025)394号)。
二、文书领取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请你在公告期内到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领取川1701交罚(2025)394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若在公告期内未前来领取的,本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联系地址:通川区江湾城安置房7栋1-1号
联系电话:0818-2382286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12日
编辑:何亚豪
编审:张 伟
总编:罗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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