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更好实施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6〕47号)有关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报废符合上述条件旧乘用车并购买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第二条 申请人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按要求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市(州),下同﹞提交补贴申请。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四川省内开具或办理。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其购置的新乘用车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五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第六条 申请人通过登录懂车帝APP“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选择补贴受理地市(州)申领通道,填报个人身份信息、转让的旧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有转让登记信息最后一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所购置的符合条件的新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四川省内开具或办理。 第八条 申请补贴的旧乘用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其购置的新乘用车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发放 第九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报废更新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置换更新通过“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市(州)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依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审核工作。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应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2026年补贴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第十条 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模式,由各市(州)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各市(州)原则上从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 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各市(州)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报废更新)、“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置换更新)予以确认。支持有条件的市(州)依规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厅会同商务厅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分批次形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市(州)。各市(州)要落实国家关于科学、均衡使用好补贴资金的要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自主选择组织实施方式,合理有效把握补贴资金使用的进度和节奏,确保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全年平稳有序实施。各市(州)补贴资金总额控制、用完即止,超支部分由市(州)自行承担,未用完部分将收回。 第十二条 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于2027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财政厅会同商务厅与各市(州)据实清算;对违规超范围使用的资金,将不予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商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发挥“两新”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抓总职能,加强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 商务厅负责牵头指导、监督市(州)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配合财政厅开展相关资金下达、拨付、清算等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协同开展新能源车辆车型信息核查比对,推动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汽车以旧换新。 公安厅负责车辆登记信息的核查比对,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开展相关资金下达、拨付、清算等工作。 生态环境厅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相关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四川省税务局开展相关发票信息核查比对,依法查处各类税务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乘用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办理机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市(州)结合具体情况,依法依规采取暂停或取消其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参与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对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实施期结束即止。个人消费者在2026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实施的汽车以旧换新行为,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当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并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顺畅有序落地落实。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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