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1701交罚﹝2025﹞120号《催告书》送达公告
田文伟:
本机关作出《催告书》(川1701交罚﹝2025﹞120号)后,因无法向你送达,故我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川1701交罚﹝2025﹞120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田文伟:因你驾驶川SSB765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川1701交罚﹝2025﹞120号。你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10000元。
2.履行期限: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
3.履行方式: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通川支行,账号:2317 5761 0902 4919 902)。
4.履行要求:
5.其他事项:
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R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R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 代履行。
□5.其他强制执行式: 。
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请你在公告期内到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领取《催告书》(川1701交罚﹝2025﹞120号)。若在公告期内未前来领取的,本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联系地址:江湾城安置房七栋1单元
联系电话:2377125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3日
编辑:杨军
编审:张伟
总编:罗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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