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1701交罚(2025)12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聂强峰:
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一案,现已经调查终结。因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你住址送达川1701交罚(2025)12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住址无人、你也拒绝接听电话。为此我机关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川1701交罚(2025)12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1.主要内容: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8月18日驾驶川S6Q321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无营运证。现场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川1701交罚(2025)121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主要内容:
2024年8月29日,本机关接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来群众投诉:2024年8月18日09时许川S6Q321驾驶员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2024年8月18日09时许,聂强峰驾驶川S6Q321在西外塔坨搭载两名乘车人,双方约定:聂强峰将两名乘车人送至到通川区吸引力,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车人车费两人共计5元。经调查查明: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聂强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聂强峰驾驶川S6Q321小型轿车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以上违法有《交警支队调取卡口信息及图片》、《投诉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佐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序号13(情节较轻)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账号:2317576109024919902,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本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川1701交罚(2025)121号)
三、文书领取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请你在公告期内到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领取川1701交罚(2025)11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在公告期内未前来领取的,本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联系地址:通川区江湾城安置房7栋1-1号
联系电话:0818-2382286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8日
编辑:杨军
编审:张伟
总编:罗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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