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鉴机构履行什么职责?
答: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履行下列鉴定和确诊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三)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四)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五)旧伤复发确诊;
(六)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确认;
(七)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或者确认事项。
劳动关系终止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前款规定鉴定或者确认事项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编辑:卢强
编审:王彦苏
总编:邓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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