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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每日一讲(四十)

通川区医保局 2023-09-27 15:54 1033

问:职工的起付标准是?

答: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市内一级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退休人员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分别降低100元。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50元,但不得低千100元。

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惡性肿瘤、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袤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的,只计算一次超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按参保人员年龄段和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段累进支付。

1.46周岁(不含)以下未退休人员,超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1%.个人自付19%;超过5000元部分至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超过1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2.46周岁(含)以上未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超过5000元部分至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超过1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

3.76周岁(不含)以下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超过5000元部分至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超过1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4.76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超过5000元部分至1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9%、个人自付11%;超过1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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