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居起付标准是?
答: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元,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医疗机构1200元;省外医疗机构1800元。自主异地就医的提高起付标准,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医疗机构1500元;省外医疗机构2000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但降低后的最低起付标准不得低于50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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