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疗救助有哪些方式和标准?
答:医疗救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需到市外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到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等履行备案手续。
(一)资助参保缴费
1.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75%给予定额资助;
3.稳定脱贫人口实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75%、50%、25%给予资助,2025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政策。
(二)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360元。
(三)住院救助。统筹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年度限额20000元;
2.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0%,年度限额20000元;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达州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救助比例为65%,年度限额20000元;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达州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为50%,年度限额10000元;
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达州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救助比例为50%,年度限额10000元。
(四)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全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10000元。
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不得重复享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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