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加工伤保障的劳务专合社社员因工死亡的可以领取哪些待遇?
答:根据《四川省劳务专业合作社社员工伤保障试点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障的劳务专合社社员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缴费基数;(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劳务专合社社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缴费基数。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参加工伤保障的劳务专合社社员在治疗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劳务专合社社员在治疗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劳务专合社社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死亡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障待遇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编辑:杨莹莹
编审:王彦苏
总编:邓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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