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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之窗1409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

通川区人社局 2026-10-16 15:52 1487

问:孕期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编辑:周秀丽

编审:罗力铭

总编:邓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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