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止案件审理的情形?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中止案件审理:(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3)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5)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6)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编辑:王军红
编审:王彦苏
总编:邓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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