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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之窗1122鼓励设临时性就业援助岗位

通川区人社局 2026-05-11 12:59 1980

问:鼓励企业开发临时性就业援助岗位

答: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之日前6个月内未裁员的企业,可以开发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就业援助岗位,吸纳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稳就业重点调控行业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

1.岗位开发主体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之日前6个月内未裁员的企业(以失业金领取人数为依据确定未裁员企业)。

2.援助对象

稳就业重点调控行业失业3个月以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

3.补贴标准

1500元/人·月,用于支付临时性就业援助岗位人员工资待遇、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4.岗位开发实施程序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本辖区内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数量、技能水平等,合理确定本辖区临时性就业援助岗位开发总量、类型。用人单位应在2026年内按需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设立临时性就业援助岗位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岗位需求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认定,并进行广泛公示。用人单位承担临时性就业援助岗位用工主体责任,负责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监督。

5.实施主体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落实。省、市本级参保企业由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落实。

6.申领渠道

岗位补贴采用"先发后补"模式,符合条件对象应在岗位使用结束3个月内向参保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编辑:曹馨予

编审:唐赞

总编:邓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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