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会处理处罚吗?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卢强
编审:罗力铭
总编:邓亚军
通川区人社局 2026-04-24 17:04 1135
问: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会处理处罚吗?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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